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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简称: ,证券代码:002652)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,公开消息显示,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。
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扬子新材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,受损股民仍可索赔。
案情回溯,2023年11月9日,扬子新材发布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》,公告显示,扬子新材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:
一、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
(一)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
2018年至2020年期间,时任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、总经理胡卫林利用开元
金属、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、江苏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、苏州市天创物
资贸易有限公司等,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苏
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、杭州新永丰钢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永丰)资金,
从事关联交易。其中,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7,647,286.05 元,2019 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,311,398.12 元。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、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。
(二)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
2020 年,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约为70,058,336.35 元,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.8%。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 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。
根据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
与格式》第四十条等规定,扬子新材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。扬子新材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该事项,该报告存在重大遗漏。
二、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
2020 年,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,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,形成交易闭环,虚增营业收入。2020年扬子新材虚增营业收入约为137,102,101.67 元,约占 2020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的11%。
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: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等。
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扬子新材(002652)股票,并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
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、股票对账单原件(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)、联系方式等。
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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